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1号)精神,进一步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
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05〕17号)规定,进一步强化清收措施,按照2009年偿还30%、2010年偿还40%、2011年偿还30%的总体要求,彻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问题。今年内,各地要完成拖欠总额30%的清收目标任务,其中:沙市区550万元、江陵县100万元、松滋市530万元、公安县90万元、石首市230万元、监利县900万元、洪湖市150万元。各地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和贷款用途,督促欠贷行政事业单位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确定还贷时限,确保按期偿还。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借款单位无力偿清或已改制、撤编且贷款是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各地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统一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的贷款,要积极协助催收,督促用款单位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采取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对恶意拖欠债务的单位负责人,继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对其实行纪律处分。
二、加强乡镇、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
各地要督促涉及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乡镇、村组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积极主动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清偿协议,并按照年度目标,分解落实清收重点。今年30%的清收目标计划为:沙市区910万元、荆州区90万元、江陵县400万元、松滋市280万元、公安县360万元、石首市70万元、监利县810万元、洪湖市110万元。可采取拍卖村组所属“机动地”或“四荒地”、经济林等经营权,转让村委会出租资产的收益权,强化村级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清收。对“普九”教育贷款、农户分担的村级债务以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贷款,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偿资金,将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纳入计划,予以偿还。
三、加快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