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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创新项目必须做到科学立项、主题鲜明、目的明确、内容充实、形式新颖、效果显著。
  3.创新项目必须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计划安排、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总结。
  (三)申报程序
  1.各校外教育机构根据本单位校外教育工作发展需要确定创新项目,填写《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申报文本》(一式两份),报区县教委和财政局初审。
  2.区县教委、财政局初审后的申报文本报市教委体卫艺处。
  四、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的评审
  1.市教委体卫艺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2.市教委体卫艺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专项经费分配方案,报市教委主管领导审批;
  3.专项经费分配原则:
  创新项目市级专项经费的额度原则上是每年2000万元,其分配原则是:
  (1)支持各区县新建、扩建少年宫、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增添设备、设施;
  (2)支持少年宫、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校外活动添置设备、设施;
  (3)支持社区和乡镇校外活动站购置开展活动的设备、设施。
  (二)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1.创新项目经费采取市、区县共同筹措的形式,在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区县及项目单位应筹措相应的经费共同完成项目的建设;
  2.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定期完成、保证效益;
  3.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
  4.申报购置的设备必须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得超标购置,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三)市级经费使用范围
  1.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开展本项目教科研专用设备、教师辅导学生开展活动专用设备和学生参加活动专用设备的添置、维护;
  2.专用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影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实验仪器、演出服装道具、模型标本、动手操作设备和工具、材料等;
  3.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置通用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基建、劳务、评审、咨询、差旅、会议、管理等项目支出;
  4.项目需要的特殊设备,需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1.经市教委批准的创新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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