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体美[2010]15号)
各区县教委:
为加强对北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做好创新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创新项目整体水平,我委在总结创新项目实施以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21号)精神,实现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校外教育工作水平,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校外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教委立项的校外教育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专项。
二、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是创新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
(二)市教委是创新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确定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区县教委负责本区县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各校外机构进行申报;
2.负责与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3.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经费预算;
2.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组织实施;
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三、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之家等。
(二)申报条件
1.创新项目必须是面向青少年学生开展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综合实践等校外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