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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开展科技治超,完善检测网络和相关设施。交通公路部门对于撤销收费后的国省干线公路,要按照“四有三统一”的要求(有执法大厅、有检测设备、有卸货场地、有监控设备,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认定标准),加快省政府批准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同时利用超限运输流动检测车,加大主干道路面治超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测覆盖网络。要加快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完善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实现检测站、县、市的三级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共享,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三)规范绿色通道超限车辆管理。依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精神,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对明显违法装载,拒绝通过指定车道且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对使用伪造的“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执法人员要当场收缴。
  (四)严厉打击假冒军车牌照进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和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三、加强源头管理,开展长效治超
  各地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超限超载源头的监管。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一)加强“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治理工作。要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发改、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对有禁不止,继续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给予处罚,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汽车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货运源头管理力度,不断优化运输车辆结构,确保凡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非法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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