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


  附件2:
  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表

省(区、市)

北京

地(市)

 

县(市)

 

学校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学校类型

□小学;□初中;□完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其他(        )

学校性质

□公办;□民办

全校班级数      个; 全校学生人数       人;

全校教师人数       

专职艺术教师

人  数

音乐     人;

美术    

兼职艺术教师

人 数

音乐     人;

美术    

学校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学校分管艺术教育的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本校传承艺术项目名称(注明是否列入“国家级或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具有该艺术项目指导能力的教师数

本校教师   人(其中:专职   人,兼职   人)

校外聘请教师   

开设该艺术项目校本课程的年级/班级

 

参与该艺术项目课外活动的学生数

人数        人,占全校学生的      %

对本校开展传承艺术项目的简要说明(1000字左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