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挂靠等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施工单位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由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公章或项目部印章的工资欠付凭证,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超过60日。
五、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建设行业诚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依法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对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凡进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竞标的企业,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其交易时,将审核竞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并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清欠记录,进行市场准入的管理。
(二)明确解决经济纠纷的正当途径。合同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单位。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有关部门在半年内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对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有关部门在6个月至1年内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并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对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包工头”,有关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直至清退出荆州建筑市场。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4、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并处3万元罚款。
六、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发改、财政、工会、司法、工商、信访、交通、水利、人民银行、银监、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强化工资保障金收缴,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