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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强化工资支付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各持一份。施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属于劳动者持有的合同。
  (二)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得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确因施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并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项目开工前要将用工人员名单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开工时要在施工现场出示用工人员基本情况。每月考勤表应在现场进行公示,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向总承包企业报备。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施工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施工企业应当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发劳动者的工资。凡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工期在半年以上的,施工单位都应该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由银行代发工资。严格落实“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全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建设单位(业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施工企业应将收取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列,按期划入工资基金专户。
  (五)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的工资不得由“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领。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给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承包人(包工头)卷资逃逸造成劳动者工资落空的,发包单位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
  (六)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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