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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监管,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对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批准。
  (二)建设、交通、水利、铁路、招投标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管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政府投资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政府财政资金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要同比拨付。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未落实或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减少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五)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时按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经发现有要求带资施工的,责令甲方立即改正,否则冻结其银行帐户,停止工程建设。
  (六)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发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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