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0]306号 苏财综[2010]64号)
各有关市、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调整范围涉及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二、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