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山东垦利石化公司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186号)
东营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南电监办下发《关于对超能耗标准企业(第二批)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59号),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对包括山东垦利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20家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经省节能部门核实,2009年,山东垦利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炼油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为15.08千克标准煤/吨.因数,按省限额标准DB37/755-2007《炼油行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中的单位千克标准油/吨.因数折算,应为10.556千克标准油/吨.因数,低于省限额2008年14千克标准油/吨.因数的标准。经研究,决定取消对山东垦利石化公司实行惩罚性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