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180号)
聊城、潍坊、泰安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的规定,国电聊城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1.5万千瓦发电机组、昌邑安利兴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1.2万千瓦发电机组、新泰正大热电生物质项目0.6万千瓦和1.5万千瓦发电机组,自2010年7月1日起,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75元执行。自试行期满至2010年7月1日期间,上网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