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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资格审批(2010年10月8日-10月14日)。责任主体是县民政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按户予以保障,并依托指定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民政部门责成乡(镇)、场及时通告申请人,由“联合审查组”对居民举报信息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

  7.信息录入(2010年10月15日-10月25日)。责任主体是县民政部门和乡(镇)、场。各地要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审批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等档案资料的扫描图片、指纹数据以及能反映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始影像、图片等资料上传“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县民政部门对各地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要求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工作。

  8.建立档案(2010年10月26日-10月31日)。责任主体是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根据《吉林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和流程,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同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9.保障情况公示(2010年11月1日-11月7日)。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场和县民政部门。各地负责设立公示板,将所有低保家庭的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住址、保障起始时间、保障类别、月(季)补助金额等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群众监督。县民政部门要在低保服务大厅或办公场所门厅,通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或自助式查询机等形式,对现有低保家庭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时,要注意保护低保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那些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保障家庭,可不进行公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8日-11月15日)。

  1.自查阶段(2010年11月8日-11月10日)。清理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不合格的要重新入户清理核查。

  2.总结报告(2010年11月11日-11月15日)。各地要将清理核查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清理核查后低保户数人数、类型构成;已清退户数人数、类型构成等)以文件形式(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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