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召开会议。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动员大会,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和部署清理核查工作任务。
(二)清理核查阶段(2010年8月1日-11月7日)。
1.重新申请(2010年8月1日-8月10日)。责任主体是乡(镇)、场。各低保户户主到乡(镇)、场重新申报家庭财产、收支情况,按照县民政部门要求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2.信息比对(2010年8月11日-8月15日)。责任主体是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把各地上报的申请人信息及家庭财产收入情况与县财政、社会保险、房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的财产收入信息进行比对,初步判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民政局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主要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其他低保对象由乡(镇)、场负责入户核查。
3.联合入户(2010年8月16日-9月15日)。责任主体是乡(镇)、场,村(社区)协助配合。对于经初步判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由乡(镇)、场和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入户初审(联合入户不得少于2人),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财产收支情况,由申请人签署《申请承诺书》,并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的《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在入户的同时,采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指纹。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入户时记录能反映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像、图片资料,以备查验。县民政部门要对乡(镇)、场和村(社区)联合初审结果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4.资格评议(2010年9月16日-9月30日)。责任主体是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在村(社区)主持召开评议会,评议会由县、乡(镇)、场、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和驻乡(镇)、场、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联合审查组”及申请人参会,并依据自愿原则,允许一定数量的村(社区)居民到会旁听,以确保评议的公正、透明。评议前,村(社区)要在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告》,告知村(社区)居民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评议时,首先由县民政部门说明信息比对情况,然后由乡(镇)、场说明申请家庭入户核实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最后由参会“联合审查组”成员进行评议,最终确认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5.资格公示(2010年10月1日-10月7日)。责任主体是村(社区),村(社区)要按县民政部门和乡(镇)、场的要求,将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姓名、住址、家庭财产收支状况、信息比对情况、初步确定的保障类别等信息,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的公示板张榜公示7天,并注明县乡两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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