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96128政务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查看和解答通过网络提出的和96128政务专线转接的财政厅工作职能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联络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查询人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电话或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按《
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办理流程,分发到各机关单位承办。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和信息公开联络员要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对办公室转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直接回复查询人并报厅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规范,不断整理和更新涉及本部门工作公众经常询问的“常见问题及解答”,形成电子文稿,交科技处添加到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库。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条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财政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四)不对查询人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