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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向社会通报(一)重大财政改革举措。(二)重大财税管理政策措施。(三)重点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民生领域重大资金安排情况。(五)经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和年初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季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七)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和省政府授权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向社会通报重点工作的途径(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和财政政务信息查询系统。(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新闻发布会。(四)网上在线访谈。(五)触摸屏。(六)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和查询的档案。

  第六条 重点工作通报的组织和管理(一)职能处(室)每年年初按照规定和财政重点工作部署提出拟向社会通报的事项和时间,经厅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计划向社会通报。(二)专项通报事项由职能处(室)负责组织通报的内容,并向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向社会通报。(三)综合通报事项由涉及的职能处(室)提供完整材料,由厅办公室提炼整理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向社会通报。(四)重点工作原则上按季度通报,财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配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各职能处(室)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的通报工作情况。厅办公室应按季度向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报送重点工作通报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和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云南省财政厅网站适时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在线访谈活动中,相关职能处(室)应当认真准备,由厅办公室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 职能处(室)要将重点工作通报作为推动重点工作落实的有效措施和工作动力,认真落实和总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审拟通报的事项,选择适当的通报途径和方法,客观真实、严谨细致地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九条 厅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并交由职能处(室)研究解决,及时向提出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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