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示责任处室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责任处室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相关办法进行。
第十条 公示责任处室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正式行文报省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厅,并同时抄送厅办公室和厅纪检监察室。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公示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厅机关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公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公示程序和途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财政重点工作落实,提高财政机关执行力,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增强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阳光财政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财政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应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理财、公开透明、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定期通报与适时通报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有序开展。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按照职能职责权限实行集中管理、归口负责。重点工作通报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职能处(室)承担具体通报职责,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重点工作的落实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