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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公示责任处室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责任处室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相关办法进行。

  第十条 公示责任处室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正式行文报省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厅,并同时抄送厅办公室和厅纪检监察室。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公示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厅机关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公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公示程序和途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财政重点工作落实,提高财政机关执行力,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增强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阳光财政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财政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应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理财、公开透明、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定期通报与适时通报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有序开展。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按照职能职责权限实行集中管理、归口负责。重点工作通报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职能处(室)承担具体通报职责,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重点工作的落实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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