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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省财政厅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财政厅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协调工作。厅机关各处室结合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做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实施工作。拟承担实施重要事项的处室为公示责任处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处室作为公示责任处室。

  第四条 财政厅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在不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向社会进行公示:(一)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二)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及政策调整措施;(四)政府性基金(地方权限内)的政策调整措施;(五)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财政政策措施;(六)需公示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七)厅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和重大评先评优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省财政厅重要事项公示程序(一)提出。厅相关处室提出需公示事项并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重要事项公示的建议。(二)审核。厅办公室对处室提出的拟公示事项进行审核。(三)审批。厅办公室将拟公示重要事项或相关建议报厅领导审批。(四)公示。厅领导同意后,交由相关处室进行公示。(五)公告。公示结束后,由公示责任处室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需报请省政府公示的财政工作重要事项,由厅相关处室提出,厅法制处审核后送厅办公室并报厅领导批准后,报省政府公示。

  第六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公示的起止日期;(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一)省财政厅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二)厅机关触摸屏;(三)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重要事项公示途径以财政厅网站为主,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其他途径。其中,采取上述第(一)和第(二)种途径进行公示的,由公示责任处室将需公示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交由厅科技处在财政厅网站、信息公开网站和厅机关触摸屏进行公示。采取上述第(三)种途径进行公示的,由公示责任处室将需公示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交厅办公室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反馈情况由公示责任处室统一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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