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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本厅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财政厅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八条 在决策的酝酿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后,属于本厅决策权限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属于上级决策权限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向上级决策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照本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第二十条 本厅应自觉接受上级监察部门和驻厅监察机构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做不实陈述,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财政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财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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