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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84、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5、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6、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7、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9、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

90、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1、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1、情节一般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9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1、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

十五

9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1、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9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1、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95、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96、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97、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98、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99、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00、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10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10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10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10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0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10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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