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第六次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充分发挥各单位在人口普查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完成,根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9〕7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现在距离第六次人口普查正式登记仅有不到两个月时间,普查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各地要充分认识人口普查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充分估计人口普查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预案。要将人口普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人口普查需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支持配合所在地区人口普查工作。
二、认真抓好普查重点环节工作的落实。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开展形式多样、深入广泛的人口普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的意义、作用,使人口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人参与支持人口普查的社会氛围。要重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对其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要认真贯彻《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经费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福利待遇,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支付,在各级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宿舍区户口和集体户口的整理核实工作,主动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