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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商务预报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商务预报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10〕395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信息中心:

  在全省设区市(区)级商务预报平台全面开通的基础上,根据商务部要求,耀州区、岐山县、泾阳县、蒲城县、汉台区等首批5个县级商务预报平台将于7月份开通。为充分调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加县级商务预报平台开通数量,增强商务预报工作的激励约束力,努力提高公共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商务部《2010年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结合《2010年完善城乡市场统计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陕商发〔2010〕83号)和《关于2009年城乡市场监测体系专项资金实施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商发〔2010〕534号),研究制定了《商务预报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传达到辖区内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商务预报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商务预报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商务预报工作,全面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2010年完善城乡市场统计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陕商发〔2010〕83号)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暂行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开通商务预报的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工作规范
  各市(区)、县(区)级商务预报工作按《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商务预报网上信息发布工作规范〉的通知》(陕商发〔2009〕386号)执行。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级商务预报平台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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