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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市、区(县)校安办审核后报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执行市、区(县)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符合政府采购规定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与现有校舍维修改造、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初中校建设、小学规范化建设、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资金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入造成资金浪费。
  第十五条 校舍安全工程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校安办应加强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向市校安办报送校舍安全工程财务信息。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市校安办定期组织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理: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工程专项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违规乱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非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经费由举办方负责,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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