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10〕1800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9]32号)文件要求,保证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9]32号)精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强化责任,明确要求,规范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北京市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项目经费。
新建、翻建、改扩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并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需求。汇总编制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预算、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稽查和审计。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