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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10〕1800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9]32号)文件要求,保证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9]32号)精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强化责任,明确要求,规范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北京市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项目经费。
  新建、翻建、改扩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并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需求。汇总编制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预算、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稽查和审计。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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