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152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以下简称“考核合格标志”)发放要求强调如下:
一、考核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
二、环境保护厅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各市(州)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企业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
三、考核合格标志为每季度核发。从2010年三季度开始,对通过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的国控污染源企业下发考核合格标志。今年第三季度未核发的,应予补发。
四、各市(州)环保局应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前将考核合格标志核发情况报送环境保护厅,并将电子件发送至环境保护厅监察执法总队 scepi@12369.gov.cn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 和环境监测与调查处 jccbgs2010@163.com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