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内容。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及进出口额、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利润、税收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
(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内容。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劳动者报酬、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值、进出口额及产品交货值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
(三)新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监测内容。企业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职工人数、主要产品、经济效益及行业分布。
(四)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内容。生产、销售、资产、人员等经济效益指标,分析变化率及行业分布。
五、统计监测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一部分。按照省统计局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采取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为辅的方式,在现有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或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缺口部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单独组织统计调查。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单独组织调查)以市为总体,由市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各级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并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情况。
国(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各种税收收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