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一、统计监测目的

  利用经济运行监测的方法,科学、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分析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运行情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有效满足各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的需求,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有效防范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监测原则

  (一)注重实际原则。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实际,开展全市统计监测工作。
  (二)注重点面结合原则。既考虑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又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
  (三)注重互补原则。采取统计部门统计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基础情况相结合机制,明确发布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
  (四)注重可行性原则。利用现行统计制度中可以量化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少设置新的指标。

  三、统计监测范围

  (一)非公有制经济。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精神,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范围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及非集体经济的各类企业、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中小企业。凡是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所有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和农林牧渔业企业)均列为统计监测范围。行业统计范围暂定为: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证券、电信、邮政行业不纳入统计范围。
  (三)重点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要求,我市确定一批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企业为重点监测企业。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统计监测数据的同时,也作为我市重点监测企业。重点企业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统计监测内容

  统计监测指标主要按照属性指标和数量指标进行分类,数量指标计算方法执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