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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二)专项工作指标(105分,不设基础分)

  1.规模企业发展情况。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0.3分,15分封顶。
  2.成长型企业培育情况。以上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0.5分,15分封顶。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市工信委、市统计局联合评价认定。
  3.亿元企业培育情况。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户数指标,以上年度已有亿元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1.5分,15分封顶。
  4.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1分,15分封顶。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1分,15分封顶。
  6.企业品牌建设情况。本年度每获得1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地理标志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加2分;获得1项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获得1项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企业同一种产品获得多项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计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
  7.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5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每年新增100万元的加1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奖励

  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核奖励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1月末或12月初组织对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出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地区,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通报。

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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