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工作指标(105分,不设基础分)
1.规模企业发展情况。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0.3分,15分封顶。
2.成长型企业培育情况。以上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0.5分,15分封顶。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市工信委、市统计局联合评价认定。
3.亿元企业培育情况。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户数指标,以上年度已有亿元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1.5分,15分封顶。
4.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1分,15分封顶。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1分,15分封顶。
6.企业品牌建设情况。本年度每获得1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地理标志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加2分;获得1项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获得1项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企业同一种产品获得多项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计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
7.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5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每年新增100万元的加1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奖励
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核奖励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1月末或12月初组织对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出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地区,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通报。
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