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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2.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4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⑴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5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⑵工业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工业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3分,15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3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收入(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税收总额比重变化情况3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不得分。

  ⑴税收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5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⑵税收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为基数,本年度净增税收每超1亿元(含1亿元)的加0.1分,5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⑶税收占区域税收总额比重变化情况。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区域税收总额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同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5分封顶;每低于基数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4.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45分)。主要包括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变化情况3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⑴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以上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⑵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净增量。以上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本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每超出基数2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⑶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变化情况。以上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本区域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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