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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结合,坚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相结合,坚持省定考核目标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工作与合理量化指标相结合,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哈经开区、哈高开区管委会。

  三、考核指标设置与分值

  主要考核各区、县(市)(含哈经开区、哈高开区,下同)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和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其中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统计局提供(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指标由各区县市税务部门提供),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为准。

  (一)主要经济指标(160分)

  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区域生产总值(GDP)比重变化情况3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⑴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⑵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2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⑶增加值占区域生产总值(GDP)比重变化情况。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区域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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