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少数民族文化社团、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正常运转,发挥好在吸纳和培养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人才方面的特殊作用。省内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艺术比赛、选拔赛中,应对少数民族参赛人员予以倾斜。
(四)搞好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进入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基地、体育基地建设,发挥在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人才、丰富各族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回、满族等少数民族古籍挖掘、搜集、整理和保护的工作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不断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水平。
(五)着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民族特色、山东特色、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努力打造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品牌”。积极鼓励少数民族作者和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创作,各级各类文化奖项中,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应给予倾斜。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精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在安排各项文化、体育等专项经费时,对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体育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用于民族聚居地区完善基础文化设施建设、举办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书籍、开展各种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团体等文化事业。对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省民委要及时申报预算,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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