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进口发票;
3. 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
4.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
(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
(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