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2010年7月8日)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 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 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