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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对本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六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市财政局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具体编制办法,部署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的部署,编制所监管企业当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对预算单位市本级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批复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布置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预 算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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