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四)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预算单位提出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所监管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试行期间,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商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后,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应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