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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试行期间,市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

  (五)监督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指导区(县)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三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是指: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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