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0]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等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试行期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