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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保证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三)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四)强化退出管理。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对承租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或闲置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单位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保证政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市和区(县)政府可投资入股运营机构,通过合理让渡或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证运营机构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国有土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的投入部分作价入股;市和区(县)政府提供其他土地、房产的,其中低于市场价部分可折价入股。市和区(县)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支持。

  (二)完善配套政策。市、区(县)政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和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健康、有序发展。运营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中所涉及的税收,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就学和就医等问题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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