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二)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三)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四)加快建立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市、区(县)应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并与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居住人口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按《上海市实有人口业务数据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沪府办〔2010〕12号)规定执行。

  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

  (一)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