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税务、工商、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四)积极组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应按
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五) 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规划和土地部门应予重点保障,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拓展房源筹集渠道。由市、区(县)政府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筹集工作,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结合旧城区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合理选址、集中新建或配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按有关规定,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对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特别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
(二)明确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