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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四日

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尽可能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齐全的区域安排。二是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应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对规定对象实行有期限租赁并只租不售。三是政府支持,机构运作。政府采取政策优惠、专项投入等方式,支持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市、区(县)联手,以区(县)为主。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统筹和资源调配;区(县)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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