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设有1家以上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5个省级以上知名品牌。
(五)节能减排达标。产业集聚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区内龙头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具有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所在地政府在规划、政策、服务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大。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示范区由集聚区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由省辖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复审后,报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产业集聚示范区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产业集聚区近几年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配套及当地政府政策扶持情况等;
(二)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法人资格证明;设立集聚区的批复文件;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文本及县(市、区)政府批准规划实施的文件。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第七条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审定后予以发布。对批准单位授予“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称号并授牌。
第八条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区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