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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中小合作〔2010〕491号 2010年7月12日)


各市、县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特色产业,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我委决定开展创建“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工作。现将《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认定办法做好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发展目标,在全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对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产业集聚区,包括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区等。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区的认定和指导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管理规范。产业集聚区须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并已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公司化运作,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达标。

  (二)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产出占比60%以上;产业集聚区上年项目投资强度160万元/亩以上;年营业收入160万元/亩以上;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拥有60家以上的相关企业。

  (三)产业竞争力强。主导产业规模在全国同行位居前列,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成长性好,近三年保持15%以上的年增长速度;已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主导产业规模在全国同行位居前三位、相关联企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大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总量规模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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