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7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制定本级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专项资金和环境卫生系统、爱国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拟订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