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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门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六条 机构所在地在我市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办理门票印制事宜。
  机构所在地不在我市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由其活动举办场所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办理门票印制事宜。
  对于管辖权有争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市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门票印制事宜。
  第七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向负责办理门票印制事宜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门票管理机关)提出门票印制申请。
  第八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印制门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规范的《自用发票印制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举办活动的策划文件及举办方与演出方、场地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自行设计的门票票样;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地来连纳税人需提供);
  (七)《发票领购簿》原件;
  (八)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门票印制申请经门票管理机关、票证所审批后,由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负责印制。
  门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十条 票证所负责监督承印企业将印制的门票送至门票管理机关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结算发票工本费后,持《发票领购簿》领用门票。
  第十一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加印门票的,应当向门票管理机关提出加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票证所审批;票证所审批同意后,交由原承印企业印制。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门票管理账簿,登记门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门票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报告门票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门票管理机关应当对逾期未销售的门票予以缴销,并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门票返还用票单位和个人,由其妥善保管到固定年限后,再交由地税机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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