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门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门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门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各类门票的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机制作用,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表演、播映或其他文化业、体育业等应税劳务及经营游览、展览、旅游、游乐或娱乐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作为入场凭证的门票属于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由地税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票,又称入场券,是指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各种文化、体育表演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金额的各类纸质、IC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门票包括:
(一)各类公园、动(植)物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游乐场所、旅游场所的门票及其内部各种单设项目的门票。
(二)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门票。
(三)各类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和其他活动使用的门票。
(四)地税机关认定应当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的其他门票。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以下简称票证所)负责全市各类门票的印制调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用票单位和个人的门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