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技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