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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科技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80项。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不超过每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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