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