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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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