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交强险条例》)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