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考核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农民工,技能鉴定费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全免,免收的费用由财政补贴80%,鉴定机构减收20%。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四)抓好统筹试点工作。在渝东南、渝东北和“一小时经济圈”地区各确定1个条件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农民工培训统筹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民工培训制度、培训模式和培训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满足农民工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和企业用工需求,为推进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积累经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整合工作力量。重庆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农民工培训政策规划、考核评估体系,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协调处理农民工培训相关事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参与农民工培训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广泛调动群团组织、企业及社会团体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强化政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市政府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或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通报制度。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和培训效果。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定期通报农民工培训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